2013年7月19日 星期五

和尚娶妻的歷史演變

        中國歷史最早從法律層面禁止和尚娶妻的,出現在宋朝。宋太祖趙匡胤規定,道士與和尚都不許結婚。宋太宗趙光義即位後,又重申了這一規定,但惟有“廣南”地區的和尚例外。在宋朝,和尚娶妻並未能禁止住,對娶妻的和尚還出現了一個專用最法——“火宅”,到後來的清代時,稱之作“火居”。

        接下的元朝並沒有繼承這一法規,在元代,和尚是允許結婚生子的,如盜掘南宋皇陵的楊連真迦便有兒子。當年藏傳佛教當道,和尚娶妻比比皆是,“豔妻穠妾,污穢不羞,奪利爭名,奔竟無已,雖俗人所不屑為。”一直到了泰定年間,因為出現了異常的天災,朝臣認為是和尚娶老婆,穢瀆了天神,元朝“遂複申舊法禁之”,實際仍是一紙空文。
明朝也是明文禁止和尚娶妻的,而且是歷史上規定最嚴厲的時期,這大概與開國皇帝朱元璋本人是和尚出身有關。在明朝,如果和尚娶妻被發現了,後果很嚴重的,可以“亂棍打死”的,術語叫“捶死勿論”。即便花了一筆錢,留下了活命,也要被削去做和尚的資格,趕出寺院。後來朱棣當皇帝時,進一步加重了對和尚娶妻的打擊力度,“有違者殺”,這是中國司法史上對和尚近女色行為,最為嚴厲的處罰手段。

    清代也禁止僧人結婚,但相比明朝,對和尚娶妻行為的管理放鬆多了。在西北地方,和尚娶妻甚至成當地的一種風俗。據趙冀的《陔餘叢考》,陝西邊郡山中,“僧人皆有家,不以為異”。

    從上述來看,和尚娶妻是屢禁不止。既如此,為什麼還要禁止?說起來這是一個複雜的歷史問題,但主要還是由佛教的追求決定的。過去佛界認為,僧人如果娶妻近酒色,不守戒規,難以修成正果,即便修成了,也要花去很長的時間。在這種說法下,立志得道成佛的僧人便自覺選擇拋妻別子,甚至終身不娶,淨身出家修行,這也是管僧人叫“出家人”的由來。宋張商英《護法論》中所謂,“不畜妻子者,使其事簡累輕,道業易成也”,說的就是這回事情,原來,和尚“打光棍”是出於修行的需要。漸漸地,這種自覺自願的、出於“六根清淨”而不近女色的行為,演變成了佛教的一條“戒律”。統治階級出於維護宗教倫理、社會秩序的考慮,便會出來干涉僧人“娶妻”、“近色”行為。

    追本溯源,要求出家人不娶妻室,“打光棍”,並非釋迦牟尼的意思,釋迦牟尼也沒有規定和尚不能近女色。正是因為這種情況的存在,才出現了對佛教教義的不同理解,才出現了不同宗派的僧人既近女色,又娶妻室的現象。如日本流行淨土宗,僧人便是可以結婚生子的,而且這還是國家法律所允許的,“近女色”既不違規,也不犯法。而日本的佛教,最早是從中國引進的。

    在中國的相關法律中,其實也無禁止僧人娶妻的條文。據說當年制訂相關法律徵求意見時,曾有人提出,中國也應該像日本那樣,法律上允許僧人結婚生子。但持不同意見者認為這樣不妥,這屬於宗教問題,僧人能否結婚,還是由佛教界自己決定,“尊重教義和習俗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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